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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政策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161    更新时间:2017/2/10

1、门诊治疗:
参保人员患病时,持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到门诊挂号就医,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,不足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结算。

2、住院治疗:
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时,须持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,到住院部刷卡办理住院登记手续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住院不用先交押金,只需提供病人社会保障卡,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以8000元为一个结算期,每8000元患者交3000元,出院结算时须向医院支付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,个人承担费用一次结清后,住院处及时将社会保障卡还。

3、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有哪些?
参保人员住院,个人承担费用包括:住院起付标准部分,统筹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自费项目部分。

4、什么叫“起付标准”,参保人员住院“起付标准”是如何规定的? 
“起付标准”又称起付线,是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,按规定必须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,通常称为“门槛费”。住院“起付标准”分别为:三级医疗机构500元;二级医疗机构400元;一级医疗机构300元。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,逐减到100元为止。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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